致人力资源部主管的一封信

  
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031号文件,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全面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1. 我所参与了北京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计征办法的制定工作(共两家参与)。   
2. 我所参加了北京市国税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制定研讨工作。   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很多计算、筹划技巧,我们有一流的专家队伍,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给客户创造最大的利益。
联系电话:88393625,13051005126(节假日、全天)


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以一流的质量和周到的服务为企业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及财产损失鉴证服务   
一、在我市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文件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二)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三)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二、在我市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具有关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三、在我市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一)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三)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四、在我市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一)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纳税人;
(二)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纳税人。
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针对以上事项为您提供一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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